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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的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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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不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四种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拥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述的第4种行为,所以不会被法院受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提起复核。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例,《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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