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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1-03-31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不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四种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拥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述的第4种行为,所以不会被法院受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大会法工委(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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