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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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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腐败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书面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并书面报告预防腐败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腐败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控告、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受理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控告、举报线索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控告、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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