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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仲裁程序变更是否影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2-02-05
【法律意见】一是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比仲裁事项增多或提起反诉,超出了仲裁裁决事项的范围。按强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未经仲裁程序,法院应拒绝受理超出仲裁事项范围的请求,但这不利于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如法院一并审理,则又造成程序违法。二是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实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对减少部分作出判决,使得当事人之问经过仲裁之后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能得到有效确认而难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如果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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