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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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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又称为专利穷竭原则。它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的销售、使用权已经用尽,这些专利产品的再销售,其使用均不再受专利权人控制。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所制造的产品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人不能无限制地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进行控制,专利产品通过合法途径投放市场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进专利产品这一行为得到对该专利产品的使用权或转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对此行为无权干预。他人对专利产品还可以取得再销售权,但并不因此取得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同一发明创造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均获得专利后,甲国允许其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并不影响它在乙国所享有的专利权的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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