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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该怎么认定?

2021-10-11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着特征。过失损害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交通设施本身的价值,也损害了废弃,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的霸权、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应该用刑法武器处罚这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道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此外,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才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在使用中,而是在生产和修理中未交付使用或废弃不使用的交通设施,不成立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列车等交通工具,引起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1)行为人应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过失损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自己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者预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测出来,但是必须相信可以避免或者预测出由于疏忽而没有预测出来的严重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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