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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关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怎么认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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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必须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就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成立犯罪,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的认识来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后者明知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从行为人的态度来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因为轻信可以避免或出于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怎么处罚,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不要做违法的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着特征。过失损害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交通设施本身的价值,也损害了废弃,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的霸权、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应该用刑法武器处罚这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道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此外,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才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在使用中,而是在生产和修理中未交付使用或废弃不使用的交通设施,不成立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列车等交通工具,引起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1)行为人应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过失损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自己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者预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测出来,但是必须相信可以避免或者预测出由于疏忽而没有预测出来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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