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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出之诉,是否有房产

2022-10-11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涉及房产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主要分为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和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两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涉及房屋查封方面的执行异议之诉最常用的法律规定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其中《查封规定》第17条的规定内容前文已经列明,在此不再赘述;《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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