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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被威胁写下借条有效吗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下的欠条,一般是无效的,但实践中往往很难证实你说的胁迫或威胁的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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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胁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视情况而定,被人胁迫之下写的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 2、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借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借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胁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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