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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欠条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但是当事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该欠条就不具备任何效力了。...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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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不可能的,没有人相信的。威胁打的欠条,解除威胁后就应当立即报警,警察调查后会做出处理,威胁逼迫你的人肯定会被抓去,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虽然未遂,也肯定要判刑,欠条无效他怎么还能起诉你?如果你说的是真的逼迫你写的欠条,你恢复自由后立即报警,他们早被抓起来了,根本不存在起诉。如果他们把你拘禁到开庭才放你出来,你在法庭上也赶快报警呀!只要是被逼迫写的的没有真正欠钱的欠条是会立即报警的,只有欠钱不还的赖皮狗,想赖账说逼迫写的欠条。
欠条,是借贷(或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证据),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主张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时,应当提供被迫的证据及所构成的债务是虚假的证据来主张权利或提出诉求。但往往在受胁迫时,其人身权会受到限制或遭到的控制而处于被动局面,也不会存在第三方证据,受害人举证很困难。这个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获取证据或主张权利:一是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二是行使撤销请求权,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三是在对方提起诉讼时行使抗辩权,并尽量提供证据,比如对方追讨时你不予认可的录音以及第三方的证明,还可就是对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款项的使用去向等提出质疑,由法官推论(主观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具有真实性。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来判别事非。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该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案件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1、视情况而定,被人胁迫之下写的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 2、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借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借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胁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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