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判决对方偿还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原告: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某镇某村民,住本村。 被上诉人: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某镇某村民,住本村。 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 2)某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2)某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x年x月x日借条中,借款原因是上诉人为养猪购置养猪饲料款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未饲养过猪,也并未开过养猪场,此事有x县x镇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证。事实是这5000元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为其所介绍对象回家办理结婚所用材料的费用,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从未拿过这5000元钱,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返还。 2、原审判决认定的x年x月x日借条中,所涉及的15000元其中10000元是被上诉人郄国平给付上诉人为其所介绍的对象的彩礼钱,上诉人从未经手过这10000元钱。此外,借条是在被上诉人称原来的x年x月x日借条丢失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把原来的5000元与后来的10000元重新合并打欠条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关于原告所称的15000元的借款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是为了转嫁损失,违背事实向上诉人起诉。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原审法院未经审理终结,便做出判决。某县法院2012年3月28日开庭审理双方欠款纠纷,经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材料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后,2012年6月14日平山县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该案,但判决却在2012年4月11日就已经做出。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就做出了判决,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严重不负责任,程序违法。 2、原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以及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系被上诉人伪造。由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当庭对冀警院司鉴中心[2012]物鉴字第00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明确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便依据《鉴定意见书》做出判决,导致上诉人败诉。此外,被上诉人依据日期为“2009年12月15号《欠条》”主张权利,应当在2011年12月16日前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即使此债权存在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上诉人依法拥有时效抗辩权。但是原审法院未经审理终结便做出判决,导致上诉人的时效抗辩权无法行使。 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 三、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尊在伪造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定了所谓原告出具的x年x月x日借条一张、x年x月x日的欠条一张。两张借条均系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提出了这两份证据均为伪造的主张。由于上诉人文化水平低,法院又没有告知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上诉人不能对两张借条重新鉴定,最终导致一审败诉。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被上诉人伪造,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对于您所说的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文,我的回答是:民事诉状 原告人 被告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四月八日是:
原告:李,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湄洲北大道号,身份证号码: 3503211972091570,手机:13848814142被告:徐,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乡港里村下里兜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 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 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秀屿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3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