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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状范本需要怎么写

2022-07-06
原告:李,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湄洲北大道号,身份证号码: 3503211972091570,手机:13848814142被告:徐,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乡港里村下里兜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 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 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秀屿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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