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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有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 一、二项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行医正当、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举证。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行医正当、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举证。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如下: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建立损害赔偿请求权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从而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向上述问题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如果患者建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达到真实程度,证明责任将转移给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即医疗机构应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合理的说服力和足够的证据,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即医疗机构应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这是合理的。因此,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举证责任由最接近证据或控制证据来源的一方承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实验室、病程记录由医疗机构实施或掌握,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标准。第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识别,涉及医疗领域的特殊问题,一般必须通过评估才能识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做的只是申请评估和启动评估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过分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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