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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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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一、医疗康复的相关费用工伤赔偿的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标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3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具体的计算标准可见以下列举: 1.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二、伤残待遇补助标准下面关于伤残待遇补助赔偿的标准可参见于《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32、33、34、36条的相关规定: 1.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提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3.生活护理费工伤赔偿在护理费用方面可以按照“生活的自理程度”分成三个等级,不同等级不同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因工伤残的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职工受工伤被鉴定的伤残等级,而作出不同月数的工资补偿,不同等级的补偿月数分别是: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5.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赔偿的百分比主要是: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不过,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当然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死亡待遇补助标准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本法第39条)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赔偿: 1.丧葬补助金=地区月平均工资×6个月提示:此处的月平均工资特指该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主要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赔偿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不过,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以上的列举主要是参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还取决于国家和劳动者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生活水平。
工伤认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赔偿项目有:(一)治(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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