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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领导批准,司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必须经局长批准。...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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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税务培训中心或内部招待所,不得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离京出差或者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司局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离京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局内各单位负责同志离京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
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再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办公厅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厅与主办司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司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等企业和社团以总局或总局有关司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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