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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包含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清洁费;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等。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十二)管理者酬金;(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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