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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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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本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的,应当共同申请。强调双方认为有必要和共同申请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如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应共同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出申请。申请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确认是对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而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当然,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事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曾经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性质上已经转变为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劳动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相对接的工作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对于案件当事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访中心就社会保险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的给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情况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法院在审查自愿、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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