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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司法机关询问证人,还是搜查现场,都需要证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在政审的有关规定中,考核程序需要查阅考核对象的档案,考核人员应认真查阅考核对象的档案,认真核对考核对象的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情况。特别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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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时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其他的人员进行,但必须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且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检察院可以发搜查令。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搜查证》是凡有侦查权、刑事调查权的司法机关都可以签发,因此,除公安、检察院、法院外,国家安全局、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签发。
检察院不能发搜查令,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搜查令是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的,所以检查院不能签发搜查令,搜查令签发的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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