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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在检查笔录上留名吗

2021-11-1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盖章是检查笔录法律效力的要素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只有经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后,才能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上述人员签字或盖章后,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固定,可防止相关人员伪造或篡改检查笔录;第二,可以显示笔录的来源和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询问,可以及时核实。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事项和结论有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第三,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人民警察等。应对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确结论负责,并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显示他们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第四,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和案件结果无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字或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如果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检查自己的场所、物品或人身,或者不认可检查结果,甚至有的无理纠缠人民警察,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他们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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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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