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可以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依照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个人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混合.混合是指行为者以获利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混合杂质和欺诈,进行欺诈性的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相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混合的杂质和其他物质没有价值或低价值。混合.混合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混合.混合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2、混合.混合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构成成分或有效构成成成分的比例,假装是真的。因此,混合.混合假行为不同于假货。3、混合.混合假行为的结果是产品的成分和含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但不排除混合。混合假产品仍有有效成分。在《产品质量法》发表之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混合、混合等禁止性行为,但对应的责任极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混合.混合假货。其意义不仅是设定这个义务,而且主要目的是重罚违反这个义务的行为。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混合,混合假货,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50%以上,有罚款3倍以下的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的情况严重,撤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369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