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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
劳动仲裁庭的办案期间是四十五日之内,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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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1、劳动仲裁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该期限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而产生争议,则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可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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