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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份,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并亲自进行投票行为,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及代理投票行为等.可以理解的是有表决权是一定有股权的,但是有股权的在某种程度上不一定就具备有表决权,只有具有一定分额的股分才能具有公司的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由于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即“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并非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因此,股东的出资和表决权的行使是不可分割的。若是提出代持股权的约定不要求解除,仅要求确认解除了委托表决权,该请求即是将股东的出资与表决权割离的表现,完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表决权脱离了出资后,其行使资格没有主体依附,形成并不存在的空权利, 仅解除表决权的委托本人还是无法行使自身权利。另外,如果解除委托通知已经到达了,其表决权也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及出资比例单独行使,更不能游离于公司的章程之外,要受公司自治管理的约束。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并亲自进行投票行为,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及代理投票行为等.可以理解的是有表决权是一定有股权的,但是有股权的在某种程度上不一定就具备有表决权,只有具有一定分额的股分才能具有公司的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由于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即“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并非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因此,股东的出资与其表决权的行使是不能分割的。若是提出代持股权的约定不要求解除,仅要求确认解除了委托表决权,该请求即是将股东的出资与表决权割离的表现,完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表决权脱离了出资后,其行使资格没有主体依附,形成并不存在的空权利,仅解除表决权的委托本人还是无法行使自身权利。另外,如果解除委托通知已经到达了,其表决权也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及出资比例单独行使,更不能游离于公司的章程之外,要受公司自治管理的约束。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right)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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