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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
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得续签。但除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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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重新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如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续签或者都不续签,那么不会产生纠纷、补偿等问题。但如果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此时员工应该怎么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该续签: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使用者方面不继续合同的话,必须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必须反映在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说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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