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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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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伤病军人罪量刑标准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挟嫌报复遗弃伤病军人的;2、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只顾保全自己而遗弃伤病军人的;3、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4、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5、致使遗弃的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6、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遗弃伤病军人罪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是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战场指挥人员犯遗弃伤病军人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分其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在伤病军人。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抢救,却不履行职责组织抢救伤病军人,弃伤病军人于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以遗弃伤病军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伤病军人,以致伤病军人被弃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遗弃伤病军人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军人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彼此应互相关心和爱护。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条令》专门规定了“伤员救护”一节,其中第127条明确规定伤员救护“除充分发挥卫生人员的作用外,应广泛开展自救互救,搞好火线抢救,并及时联系前线或组织后送,使伤员得到早期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7条也规定,卫生勤务部门要“”严密组织卫生防疫和防护,合理组织与使用卫勤力量,迅速对伤病员进行医疗和后送,保持部队战斗力。“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战利益。(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伤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遗弃是指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把战场上的伤病军人抢救下来的,或者虽已抢救下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的,不应视为遗弃。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战场泛指两军交战的区域,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战场的范围很广,包括陆地、水域、空中。战场上的情况错综复杂,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指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遗弃伤员多人或多次的,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遗弃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行为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伤员而不救护,或有条件救护而不救护。 (3)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伤员弃之不顾的恶劣行为因战斗激烈而无法抢救伤员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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