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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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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阻碍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参展合同范本的;(二)没有对展会主办方给予指导、监督的;(三)没有对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尽到管理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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