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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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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假:怀孕1-6个月,可享受一天假期,用于怀孕确认、出生指数申请和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个月和第7个月,每月有一天假期。怀孕8个月,你可以享受2天假期。如果你怀孕超过9个月,你可以享受4天假期,但是其中2天已经包括在产假前。女雇员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孕前假。23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稍后会生育第一个孩子。如果她们晚些时候分娩,产假将增加30天,难产(剖腹产和分娩时使用子宫抽吸装置和镊子的人)和多胞胎分娩的产假将增加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一、生育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减少。 三、何时支付问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一般有四种途径处理: 1、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委托当地劳动方面的律师代为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分娩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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