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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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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如果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选择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一)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约定的,应当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十八条和《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九条和《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1、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权。如果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权,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管辖权法院应根据本协议确定。 2、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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