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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是,格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而要式合同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除自然人的借款行为外,借款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没有与业主商量就确定的条款,叫格式条款;简言之,就是打印好的不能更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而空出来由双方确认后由手填写的条款就不是格式条款了。对于你问的第四条应该怎样理解,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格式条款,它空出来是和业主商量之后确定的,但后来因为没有和业主商量或者和业主商量之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因而仍然空着。至于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费,还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之后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应该按照行业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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