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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四级如果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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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的父亲是国企厂子的一名工人,于1979年1月工作时被电锯锯掉右手大拇指、小拇指,其余三指伤。1999年8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判定因工致残等级为六级,伤害程度为重伤。他父亲即将退休,请问退休时能够享受那些工伤待遇?国家对他父亲这样的陈旧性工伤有何相关政策?同时对工伤认定多年后,由于工伤诱因惹起的其他疾病国家有什么待遇?答:童文父亲的退休待遇应按照当地养老保险的有关限定执行。但退休以后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符合相关限定的按百分之百报销,由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花费符合有关限定的也按百分之百报销。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2、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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