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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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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与申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冲突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不存在《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所需申办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其他审查事项。当我们遇见宅基地使用权要登记吗这类的问题时,可以参考上面的内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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