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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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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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