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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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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的行为仍置之不顾而决意为之,并且希望、积极追求他人按其意图加入黑社会组织的结果发生。其目的是为了在境内发展、吸纳新的成员以扩大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势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动机,有的是直接出于扩张组织规模,扩大控制地域、势力范围;有的是为了在境内建立避风港,寻找保护伞,以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入境内大肆进行谋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视我国政府,直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一般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是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实施了到中国境内发展其组织成员的行为。
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构成,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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