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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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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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