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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目的招待对方并给予对方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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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自己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获得利益,为交易者及其员工及其代理人提供某种利益,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业回扣,合法的佣金和折扣不应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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