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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有土地怎么转让流程有哪些

2021-12-13
国务院第5号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应当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依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需要改变的,依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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