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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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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规司在审查中应当就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应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报》或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法规司的建议,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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