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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可以赶走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
法人一般不能赶走合伙人。我国法律规定,将合伙人除名,需存在以下情形,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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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不能赶走合伙人。我国法律规定,将合伙人除名,需存在以下情形,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人不可以赶走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法人不能赶走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因。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收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休。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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