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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按照“显失公平”的原则撤销该协议。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
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去年9月以来,市工商局组织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检查了全市29家银行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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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解除合同不公平的时效问题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是实的行为。
不公平的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因而显示公平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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