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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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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其馀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租赁或自用(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经当地税务机关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 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从上可以看出可以扣除450W所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取得土地的300W,以及相关的费用,当地规定可扣除的比例。
1、甲方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采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计算,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金额。2、B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等)为单位。),首先统一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和扣除。然后根据房屋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房屋开发产品的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其他房屋开发产品中分配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屋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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