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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如果符合城市实施计划,政府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由于企业在获得补偿前已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机关,企业从开发企业获得搬迁或拆迁补偿,不是因为向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是因为开发企业补偿了企业的额外搬迁或拆迁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拆迁过程中,对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处理,取得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为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搬迁补偿收入可以暂时不缴纳印花税。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让证明;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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