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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离婚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2021-12-26
第一次提出离婚不存在不利因素,有欺骗、家庭暴力或者转让财产的,属于离婚诉讼中的不利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因感情分居两年;(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另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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