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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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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一号《关于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批复》中,就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任违反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下三种情况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首先,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已经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免除自已在法律上的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工伤不负责、死亡不负责等内容,用各种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排除上述问题的责任。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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