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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
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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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有提起你的仲裁的权利,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2、因此,外籍人员若与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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