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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在诉讼中,失去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失去股东资格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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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些问题的规定(3)》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事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 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归属有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应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二)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不是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涉及财产的,属于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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