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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原法规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生育权益,本次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奖励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 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二胎者,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两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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