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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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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约定,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修理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多长,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1),质量保证金到期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约定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说明(2)》第8条(2)的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偿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处理,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偿还期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偿还期限为2年。如果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筑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自承包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保期限。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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