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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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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这一规定。但是,当员工因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准备不足,相关材料缺失或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后15日内,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补充的材料。工伤认定程序在材料补充期间暂停。当然,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所有材料进行更正,并将所有更正材料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时,工伤认定部门会自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常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工伤的认定条件: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行为者主观决定中止犯罪。行为行为者能够客观地继续犯罪并实现犯罪后果,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后果的选择。首先,行为者明确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者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者自动作出的选择;其次,中止犯罪的决定必须是完整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是,有人害怕受到惩罚,有人因为别人的劝说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人因为良心的发现,有人后悔,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人因为对受害者的同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终止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影响中止犯罪的成立。(二)行为者客观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暂停行为是暂停犯罪的行为,暂停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作为非形式实施。第三,暂停行为以不产生犯罪后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后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和行为必然造成的后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不得发生在犯罪过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准备犯罪的过程、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行为。(四)中止犯罪必须有效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避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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