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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
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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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任何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整,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置行政许可。只有市场和社会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通过设置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立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事后赔偿难以弥补,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仅要考虑当前和当前的利益,还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如果上述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范,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整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时的权力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下列事项可设置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依法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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