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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与工伤保险待遇中关于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有哪些规定

2022-03-01
未安排工作的,可以要求补发;安排了工作的,不能要求补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加的我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没有发给伤残津贴的,可以要求补发。但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的,不享有伤残津贴,不能要求补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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