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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1、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 1、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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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2、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等。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应以犯罪论处,并立案侦查。 立案本罪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荣誉待遇,甚至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强奸的意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对受害人造成心理威胁,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更严重的犯罪。比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强迫被告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应以抢劫、强奸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顺利住宿或者购买车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则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称进行诈骗。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不仅仅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这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行为,即行为人应当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所谓招摇撞骗,就是到处行骗,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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