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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需审查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按程序予以转送:(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
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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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对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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